财考办[2001]169号 RxVZn""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F4IU2_CnPD
现将《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规定的时间及时上报相关资料。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全国考办联系。 C>QWV[F
附件: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 k=O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vz&88jt
附件: "kjSg7m*:
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 p@oz[017/J
根据《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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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规程所称成绩核查范围包括:申请成绩核查考生的主、客观成绩是否均进行了正确登录,主观试题的卷面有无漏批、分值是否正确加总,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分数临界分数进行复评。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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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工作程序 1I40N[PE)
(一)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对外发布考试成绩后30日内,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人应考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向报考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提出成绩核查申请,认真填报《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申请表》(见附表1)所列考生各项基本信息,并向各地方考办缴纳成绩核查费每人科100元,地方考办应按服务性收费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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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考办应于发布成绩后45日内将成绩核查申请表用Excel编制《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申请汇总表》(见附表2),随表将汇总软盘一并上报全国考办,并按税后每人60元上交全国考办成绩核查费。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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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国考办收到汇总申请后60日内,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完成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正式行文通知地方考办转告考生本人。 ((=T E
1、全国考办根据各地方考办申请汇总表,进行全国范围的汇总,并通过计算机进行主、客观成绩是否正确登录审核。 D[Q/:_2l
2、全国考办将申请核查考试成绩考生基本资料提供给阅卷地,请阅卷地每科至少选派两名工作人员,将考生主、客观试卷分别找出,并对主观试卷进行卷面有无漏批、分值是否正确加总等审核,审核后有问题的,应认真填列《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情况表》(见附表3)各有关项目,并在“第一核查人”和“第二核查人”项签字。 Ml'lZ)
3、阅卷地将成绩核查基本工作完成后,由全国考办派人到阅卷地进行复核,阅卷地届时将全部申请核查成绩考生的试卷《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情况表》一并交由全国考办工作人员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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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国考办工作人员在审核时,应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分数临界分数试卷,提交考试专家进行复评。 Q07&7SH_
5、专家复评后全国考办进行终审,并在《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情况表》中“成绩核查复核情况”及“核查结果的处理意见”签署意见。 K87yQOjPv
6、将核查结果上报全国考办领导审核。 B`)bo}h
7、根据全国考办领导审核意见,向各地考办下发核查结果。 gJ^taUE
8、各地考办接到全国考办下发的成绩核查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考生本人,对核查后成绩有误的,应根据全国考办通知要求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Tl1H2s=G-
三、全国考办将根据考试成绩复核情况的工作量,向阅卷地支付成绩复核费用,如属阅卷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差错,全国考办将根据与阅卷单位签署的《阅卷及成绩登统协议书》的有关条款执行罚款。 ZVrZkd`
四、本规程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bGxHzz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