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AXXg 财考[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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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INN}xZ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09年度)》,现予印发。 kEDpF
26! 附件: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09年度) _eKO:Y[e 1,fR kQ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hTt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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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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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Kd@Ab 附件: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
(2009年度)
M`cxxDj&j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的规定,现将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Oh! {E5!) 一、报名条件 V'i-pn2gyu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H;Tr|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p /
ITg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I\)1 二、免试条件 WWunS|B!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VE+H! ob
A 申请免予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2009年度)》(见附件1),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提交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地方考办审核无误后,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审核批准,方可免试。 h$02#(RHJ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要求 ~&<#H+O (一)报名时间和地点 *BsK6iV
b 报名时间为2009年4月20日至5月10日。各地方考办在4月20日前公布本地区报名地点。 Zonjk%tC (二)报名要求 x"b'Pmw 1.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n26[=\B 2.报名人员报名时,须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原件,交纳2寸近期(上年或本年)免冠照片2张,经地方考办审核无误后,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生个人信息填写表(2009年度)》(见附件2)。 ]*=4>(F[ 四、考试科目和范围 296}LW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36=aahXd\ 考试范围: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在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jri"# H 五、考试方式 m{Q
#f\< 考试方式:闭卷、笔试。
D>7a0p784 六、考试时间安排 b}K,wAx
2009年9月19日 上午08:30—11:00 审 计 *5feB# 下午13:00—15:30财务成本管理 HA,o2jZ?In 下午17:30—19:30 经济法 q}LDFsU 2009年9月20日 上午08:30—11:30 会 计 .
ck?JXg 下午13:30—15:30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gQeQy 下午17:30—19:30税 法 1&dtq,|N 七、准考证的领取或打印 n\ "6ol}>E 报名人员根据所在地地方考办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准考证,或通过网络下载打印准考证。 "`% ,l|D 八、考试报名费 }-oba
_ 考试报名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0i*V? 九、辅导教材购买及问题解答 al2lC#Sy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以及《经济法规汇编》,应考人员可在报名时自愿订购。 PJ5}c!o[ (二)如果应考人员在复习中遇到专业问题,可向财政部考办寻求解答,请将问题传真至010-68703206或分科目发送邮件至下列邮箱: *JJ8\R&P0 会计科目:examkj@cicpa.org; '9}&@;-_ 审计科目:examsj@cicpa.org; D4L&6[W 财务成本管理科目:examcw@cicpa.org; es)^^kGj6f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科目:examgzlf@cicpa.org; m]n2wmE3n 经济法科目:examjjf@cicpa.org; ,:t,$A 税法科目:examsf@cicpa.org。 =~;~hZj 财政部考办自2009年6月起,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专栏中陆续刊出问题解答。
0/GBs~P 十、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2VN].t: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由地方考办通知应考人员。 -EiTP:A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Bo$
3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提出成绩核查,可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报考地的地方考办提出申请,财政部考办组织成绩核查。 H!IVbL`a{ (四)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6>3aD1w~q 十一、提请应考人员注意的其他事项
r!Eh}0bL (一)应考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40号)等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上述文件,应当自觉遵守。 "9caoPI0~ (二)应考人员考试前领取准考证时,应当同时领取由财政部考办编印的《应考人员必读》。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RT `DYhGk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可根据本简章,制定本地区的报名简章。 b G:\*1T
'zYS:W 附件1: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
免试申请表(200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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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I.~ 附件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生个人信息填写表
(2009年度)
在需要选择的空格内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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