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考[2009]5号 ^7&0P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Lwd1'C%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财会[2009]4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2009年度)》,现予印发。 Il9pL~u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2009年度) Je~d/,^WU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A`qb5LLJ)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Al(u|LbQ
附件: %xWscA%^u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Jc>joU
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 fG\]&LFBU
(2009年度) (6Sf#M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财会[2009]4号)的规定,现将欧洲地区考生参加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jboQ)NxT!,
一、报名条件 "3Z<V8xB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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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3IP,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4P5[j!h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9#AsSbBpf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VT&R1)c
2.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T c{]w?V
凡已报名参加2009年8月28日至30日或2009年9月19日至20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的人员,不得再报名参加欧洲考区的考试。 4? a!6
二、免试及豁免条件 bs_"Nn?
(一)中国公民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j 6U{l
(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按互惠原则签订的互免协议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uKZe"wN;
三、报名时间、方式和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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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名时间 044*@a5f
报名时间为2009年5月11日至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