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到外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h2: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跨区、县发生经营活动的,在同一区、县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应该在外出经营前向其法人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管证》,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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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申请需提交资料: ;39a`
(1)外出经营签订的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外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jA {BG_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xU%]G.k
(3)书面申请书(加盖公章) :0(^^6Q\
(4)按照要求填写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登记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_)<5c!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DjaXJ?'
(复印件全部要求加盖公章) @TW:6v`
2、《外管证》的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经营地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在由经营地税务机关盖章后由纳税人交回原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交纳税人),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并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外管证》和《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向原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r!|@AWrQ\
3、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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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以及复印件; %CnVK1u!
(2)《外管证》。 l'[;q '
4、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在《外管证》和《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上加盖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