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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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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2-07-16
  财考[2001]11号 2001年8月13日 t<qiGDJ<d  
  第一章 总 则 N g,j#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确保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务工作,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全国考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全国考委会的决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务工作;各地方考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在地方考委会的领导和全国考办的指导下,按照统一部署,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务工作。 w =KPT''!  
  第二章 试卷的运送及保管 >d6|^h'0  
  第四条 全国考办统一印制试卷(包括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分科密封包装(答题卡另行封装)。包装袋分25份卷标准装袋和5份卷备用装袋两种。各地方考办根据本地区报考人数、考场设置情况确定所需试卷袋数,并上报全国考办。 第五条 试卷的发送、回收交接程序及要求:(一)试卷由全国考办指派专车,由武警于开考前7天护送至各地方考办设置的试卷库。(二)各地方考办应于开考前1天将试卷直接送达各考区试卷库或各考区直接将试卷领至本考区试卷库。(三)各考区应于每科开考前1小时将该科试卷直接送达各考点。(四)每科考试结束后,各考点应立即将试卷送至其所在考区试卷库;各考区应于全部考试结束后1天之内将试卷送往本地方考办设置的试卷库;各地方考办应于全部考试结束后4天之内,将试卷送往全国考办指定的试卷集中评阅地。(五)运送试卷要指派专人(至少两人)、专车(送往集中试卷评阅地可采用其他运输工具)。运送途中要做到人不离卷,无关人员不得乘坐运送试卷的专车,切实做到保密安全,并防止整个运送途中试卷被污物污染。(六)交接试卷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认真填写交接单。第六条 各地方考办及各考区必须建立试卷库。试卷库要采取防水、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存放试卷的卷柜锁闭后,要加封盖有地方考委会印章的密封条,由专人看管,确保试卷存放的安全。试卷入库、出库,必须建立登记制度,并有地方考委会两名以上成员或由地方考委会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监督。 第七条 试卷启用前、答题卷和答题卡密封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 第八条 试卷运送、保管过程中如发生泄密及其他意外事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并迅速查明原因,及时报地方考委会及全国考委会请求处理。 7Lt)nq-b  
  第三章 考试实施 4P0}+  
  第九条 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同一时间内举行。 第十条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在某一地区某科目开考时间必须推迟的,由地方考委会上报全国考委会批准。推迟考试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推迟考试时间超过30分钟的,由全国考委会决定取消该地区该科目的考试,启用备用试卷考试的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 考区、考点、考场设置及要求:(一)各地方考办根据本地区报考人数及分布情况,本着"就近、集中"的原则,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辖区内设若干考区,考区下设若干考点,每一考点内设若干考场。考场应在省、地(市或州)政府所在地设置,县级及县级以下行政辖区不设考场。(二)考点应设置考务办公室,作为考试期间收发试卷及处理考试事务的场所。(三)考场应安全、安静、光线充足。考场内除考试必备物品外,不得有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字迹。(四)每一考场安排的报考人员一般不超过25人,报考人员的座位应随机排位,座位之间必须保持适当距离。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配备要求:(一)每一考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两人(以下简称考区负责人),由地方考委会委派。考区负责人负责本考区各考点、考场的考试组织工作。(二)每一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两人(以下简称考点负责人),其职责为: 1.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2.培训本考点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3.组织实施考场的布置和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接收、保管试卷,向各考场分发、验收试卷; 5.监督考试纪律执行情况,处理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三)监考人员由考区负责人和考点负责人共同认定。 1.每个考场应至少配备两名监考人员。 2.各考点应配备若干考场外流动监考人员,负责考试期间考场内监考人员移交的需要在考场外处理的事项。 3.监考人员应当遵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则》。(四)各考点根据需要配备保卫、医务等服务人员,做好维护考点考试秩序及为应考人员服务等项工作。第十三条 考点、考场考前准备工作:(一)开考前应适时张贴考点标志、考场分布图、考试有关规则及考试时间表。在考场门口张贴考场号及本考场应考人员的准考证号。应考人员座位号统一贴在考桌桌面的左上角。(二)各考点要准备好装订、密封答题卷及答题卡用的物品(剪刀、钩针、浆糊等)。(三)全国考办随试卷统一发放考试专用草稿纸,考场监考人员应随同试卷分发并回收。第十四条 临近开考之前的工作:(一)考试时间。全国统一按照"北京时间"进行考试。考试前,考点负责人、监考人员应核对校正钟表。考点统一掌握考试时间,统一发出考试开始和考试结束的信号。(二)取卷。每科考试开始前25分钟,各考场监考人员(两人)到考点考务办公室向考点负责人领取试卷袋、答题卡袋及草稿纸直接进入考场。(三)应考人员入场。每科考试开始前20分钟,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及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及身份证件放在考桌桌面的右上角。(四)试卷袋启封。每科考试开始前15分钟,监考人员当众启封试卷袋,根据试卷袋中提供的《资料物品清单》逐项核对。核对无误的,应按本条第六款、第七款执行;如发现试题卷、答题卷、答题卡有差错的,应及时向考点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后启用备用试卷袋,并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场情况记录单》(在《考场清单》背面,下同)中注明;如发现其他资料物品有差错,应于考试开始后向考点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五)宣布考场纪律。试卷袋启封后,监考人员从试卷袋中取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并向应考人员宣读。(六)分发答题卡和答题卷。每科考试开始前10分钟,监考人员开始向应考人员分发答题卡和答题卷,并要求应考人员在答题卡和答题卷规定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件号。(七)分发试题卷。每科考试开始前3分钟,监考人员开始向应考人员分发试题卷。 第十五条 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逐个核对应考人员在答题卡和答题卷上所填写(填涂)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件号及其相貌是否与其准考证、身份证件相关栏目内容及照片一致,并与《考场清单》(含《考场情况记录单》)核对。若有不符,立即查明处理。对无准考证的应考人员,应将其请出考场。开考30分钟后,应再检查应考人员是否按要求填写(填涂),如发现未按要求填写(填涂)者,应警告并命其补正,如仍不补正即按严重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 当发现并确认应考人员有严重违纪或作弊行为时,应立即停止其考试,将其带出考场。监考人员应在其答题卷得分栏内、答题卡页首空白处签注"严重违纪"或"作弊"字样,并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严重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一式两份),并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场情况记录单》(一式两份)中注明严重违纪、作弊情况。《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严重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一份连同严重违纪、作弊应考人员的答题卡、答题卷及有关证据交地方考办收存;另一份由地方考办及地方考委会签署处理意见后在回收答题卡、答题卷时一并送至试卷集中评阅地。 第十七条 每科考试开始30分钟后,未进入考场的应考人员停止入场;应考人员方可交卷退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及15分钟时,监考人员应提醒应考人员注意掌握时间。考试结束前15分钟内应考人员不得再交卷退场。考试结束时间到,监考人员应要求应考人员立即停止答题,将答题卡、试题卷、答题卷及草稿纸翻放在桌面上,当众清点回收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及草稿纸。清点回收工作结束后,应考人员方可退出考场。 第十八条 各科、全科考试结束之后的工作及要求:(一)应考人员退出考场后,监考人员应当清点本考场有效答题卡、答题卷数量,并将其分别填写在25份装答题卡袋和25份装试卷袋封面的指定栏目内;并认真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场情况记录单》。(二)监考人员应将本考场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草稿纸、答题卡袋、试卷袋及其他有关资料带回考务办公室,交考点负责人验收后分别处理: 1.每一考场有效答题卷按统一规定的方式装订成一册并密封,装入本考场25份装试卷袋中,并再次密封; 2.每一考场有效答题卡收理整齐后装入本考场25份装答题卡袋中并密封,封装时切勿折损; 3.试题卷、未使用过的答题卡、未使用过的答题卷应集中回收,不再装订成册或封装; 4.启用过的备用试卷袋,不再用于装试卷,连同草稿纸一并集中回收。(三)密封后的有效答题卡袋及有效答题卷卷袋以及集中回收的试题卷、未使用过的答题卡、未使用过的答题卷、备用试卷袋、备用答题卡袋、草稿纸、《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场情况记录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严重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由考区送至地方考办试卷库。(四)地方考办应验收、清点各考区交回的密封答题卡袋、密封答题卷袋以及试题卷、未使用过的答题卷、未使用过的答题卡、备用试卷袋、备用答题卡袋、草稿纸、《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场情况记录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严重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并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场情况记录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严重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分装成两册(无严重违纪、作弊情况的,不应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严重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亦不装订)。地方考办应将密封答题卡袋、密封答题卷袋、《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场情况记录单》(一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严重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一册)在全部考试结束后4天内委派专人(至少两人)送往全国考办指定的试卷集中评阅地。(五)《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场情况记录单》(另一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严重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另一册)连同严重违纪、作弊应考人员的答题卡、答题卷及有关证据由地方考办收存。试题卷、未使用过的答题卷、未使用的答题卡、备用试卷袋、备用答题卡袋、草稿纸由地方考办收存,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后销毁。 第十九条 考试期间,出现异常情况,由地方考委会处置或授权考区负责人处置;出现重大异常情况,其影响范围较大的,应报全国考委会处置。 第二十条 除全国考委会或地方考委会、全国考办或地方考办成员以及该考场应考人员、监考人员外,未经全国考委会或地方委会允许,任何人不准进入考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考场内采访、照像和摄像。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期间,全国考委会、地方考委会、各考区及考点要配备值班人员,设立值班电话,地方考委会值班室至少要有一台传真机和一部移动电话,以便处置紧急异常情况;各科考试开考30分钟后,应将参考人数逐级上报。各地方考委会成员要亲临各考区、考点,巡视检查考试情况,处理考试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全国考委会要派出人员到部分地区巡考。 M3AXe]<eC1  
  第四章 附 则 Ss`LLq0LO  
  第二十二条 考务工作的全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则不能参与当年度试卷的印制、监印、装袋、运送、保管等项工作;不能担任所在考区、考点的负责人或同一考点的其他工作人员;与应考人员同一单位或有隶属关系的,不能担任同一考点的监考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关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题、方式,应考人员情况,考区、考场的设置情况,考试实施过程中的情况,考试成绩情况等,在未正式公布之前,作为国家级机密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全国考委会或地方考委会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四条 参与考试工作的各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如有违反,将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每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正式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各地方考办应就本地区考试情况写出书面总结,由省级考办汇总后报全国考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在每一考试年度结束后,全国考办将对各地方考办实施的考试组织工作予以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I@3MO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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