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2011]41号 {6, l#z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9I=XTR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22日起施行。 h:qt?$]J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 {@tqeu%IM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THcK,`lX@
二Ο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_t'S<jTI
附件: 'Bc{N^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 o{n)w6P{R,
第一条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Jq8CII
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有关信息。 Q^c)T>OAI
第三条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_RI!Z
第四条中注协建立科学的事务所综合评价机制,保证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jFRGgd79
第五条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Mb0l*'ZF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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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XoZPz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ecg>_%.>
(四)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S.R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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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故意填列不实评价信息; V% PeZ.Xv
(六)因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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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