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aw#',r8m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会协[2006]74号)的有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启动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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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保证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参加这项工作,认真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上报的相关材料。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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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在2008年1月1日前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完成工商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具有《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四条(一)至(五)项情形之一者外,均可自愿申请参加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 #t2UPLO~
三、申请参加综合评价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在2008年3月1日以前填写《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上报所在地的省级协会审核。 :@%-f:iDj
会计师事务所在所在省级行政区内设立的分所的相关数据,在《情况表》内合并填报;跨省级行政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通知其分所在2008年3月1日以前填写《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分所情况表》),上报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协会审核。 AY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