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GwO`@-}E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u?V}pYX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 b-Ot(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7\sx:!$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CG uuadNI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Boj R"
第一条 为综合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整体质量,引导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ybpOk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组织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z>kU1|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q:_:E*o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RV>F_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ot,CpI(I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7,)E1dx -V
(三)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0}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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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故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