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BUKh5L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Ib4 8`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3G]-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7~q'3 N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 Kn~fs8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i`:r2kU:*W
第一条 为综合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整体质量,引导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kjW`k?'s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组织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ZGOI8M]@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pA}h.R#-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h:+>=~\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C>7k|;BvF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mE]W#?
(三)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 r82'3]
(四)因故终止; ex2*oqAdX
(五)中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Gd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