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oB\Xl)A<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DPwSg\*)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SRTpE,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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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zvf]}mNx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Tpukz_F
第一条 为综合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整体质量,引导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Ek !;u>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组织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e%U*~{m+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 _$"6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w#"Nr9k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XOCau.#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_}&]`,s>
(三)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M+<^3c
(四)因故终止; =5ih,>>g
(五)中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K:Utdu($q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所,可自愿申请参加综合评价。每年3月31日前,填写《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审核。 hwzUCh 5!
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每年3月31日前,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分所情况表》),上报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协会审核。 YfPo"uxx
事务所在所在省级行政区内设立的分所的相关数据在《情况表》内合并填报。 j0~3[dyqU
第六条 事务所在填报《情况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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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7fay:_
第七条 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情况表》、《分所情况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eU[*x
第八条 省级协会负责审核本地区事务所填报的《情况表》和本地区分所填报的《分所情况表》,在每年的4月30日前,上报中注协。 J,O@T)S@
第九条 每年5月份,中注协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填报情况严重失实,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5E!m! nBZ
第十条 每年6月份,中注协根据事务所上报的数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 tTGK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