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3@=.V
第 25 号 g&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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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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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长 G[ PtkPSJ
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s S+MqBh&I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jQp~&nY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7E;VL^Y1
第二条 申请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适用本办法。 9cbd~mM{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h`&&B qt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bI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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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M)Z7k/=<P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 nfdGB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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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5P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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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r8?g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