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10日 财办会[2003]10号 cH?j@-p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 pZ, RW.D
为了规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书的管理,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3)财会协字第119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4)财会协字第81号]的规定,我部决定使用新版《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和《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新版临时执业许可证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监制”字样,由负责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审批机关(即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下同)加盖印章。 cJd~UQ<k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负责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审批机关应统一使用由我部印制的新版临时执业许可证,尚未发放的旧版临时执业许可证停止使用;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放且尚未到期的旧版临时执业许可证仍然有效。需要新版临时执业许可证的地区可与财政部会计司联系领取。 1-r#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