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切换到宽版
  • 909阅读
  • 0回复

[注册与会员制度]财政部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证书及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阿文哥
 

发帖
16132
学分
16242
经验
2562
精华
49
金币
0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2-07-16
  2003年2月14日 财会[2003]4号 X[ o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Q9 * N/2+  
  现将《注册会计证书及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h7H#sL[^  
  附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及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P?3?  
  附件: #Ua+P(1q  
  注册会计师证书及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d.3O1TXK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财会[2002]19号)的精神,现对《注册会计师证书及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财协字[1998]35号)中涉及注册会计师证书管理、发放、领取及加盖印章等问题作如下修订: {%;KkC8=R  
  一、 注册会计师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管理。 #e:*]A'I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报省级财政部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注册人员,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发放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照片骑缝处应加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钢印。 =7c1l77z  
  财政部发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同时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省级财政部门。 (mJqI)m8  
  三、新发放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因遗失而需要补发的注册会计师证书,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向财政部领取。 @#%rTKD9F  
关注我们的新浪微博:http://e.weibo.com/cpahome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温馨提示:欢迎交流讨论,请勿纯表情!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