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14日 财会[2003]4号 lXnv(3j3*s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Dkg-y9
现将《注册会计师证书及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nEik;hAz
附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及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99b"WH^3$y
附件: "T>;wyGW
注册会计师证书及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q~xs4?n1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财会[2002]19号)的精神,现对《注册会计师证书及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财协字[1998]35号)中涉及注册会计师证书管理、发放、领取及加盖印章等问题作如下修订: P4s,N|bs`
一、 注册会计师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管理。 Dd)L~`k{)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报省级财政部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注册人员,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发放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照片骑缝处应加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钢印。 g zyi'K<
财政部发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同时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省级财政部门。 ^X:g C9
三、新发放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因遗失而需要补发的注册会计师证书,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向财政部领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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