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3日 财会协字[1998]55号 UM`$aPz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tn _\E/Q
现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B'Yx
附件:《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 Q%!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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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 /NR*<,c%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W!k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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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出资发起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TNeL%s?B3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 %}-ogi/c
第四条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的出资人承担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 d!Ws-kzE
第五条 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I7SFGO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sAs`O@
(二)有十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五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E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