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协字[2000]27号 W rT_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6
9(V LK
现将《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r%*F.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审批管理的暂行办法 fLRx{Nu
二OOO年三月二十四日 ?&6|imPE
主题词:注册会计师 机构 管理 办法 通知 m[l&&(+J,
抄 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vh|m[ p
附件: )(d~A?~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7UeV:3Ojn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通过合并扩大规模,实现规范化、多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z[t5
第二条 事务所合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权责明晰、结合实际、依法实施的原则。 &~<i"
W
事务所合并,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lib^JJF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事务所,通过订立协议并履行其他法律手续归并成一个事务所。 ! qtj1.w
事务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的方式。 吸收合并,指一个事务所吸收其他事务所,被吸收事务所解散,吸收事务所继续经营。 )MV `'i
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事务所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事务所,合并各方解散。 `&)
第四条 不同组织形式的事务所合并,以及合伙事务所之间合并,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事务所(以下简称“合并后事务所”)应采取合伙组织形式。 Q=<
&ew
有限责任事务所之间合并,合并后事务所应采取合伙组织形式;采取合伙组织形式确有困难的,可先采取有限责任组织形式,但应在其章程、协议中明确向合伙事务所过渡的期限。 >7?Lq<H
第五条 合并后事务所为一个独立经济实体,统一承担法律责任,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F&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