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协字[2000]27号 V8N<%/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D7XC0x
现将《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c(eu[vj: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审批管理的暂行办法 GEvif4
二OOO年三月二十四日 G[wa,j^hu
主题词:注册会计师 机构 管理 办法 通知 h<QXr'4+
抄 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jUfc&bi3
附件: _x>u"w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Y${ $7+@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通过合并扩大规模,实现规范化、多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YJs?
第二条 事务所合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权责明晰、结合实际、依法实施的原则。 _=cMa's
事务所合并,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rMGI"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事务所,通过订立协议并履行其他法律手续归并成一个事务所。 k r/[|.bq
事务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的方式。 吸收合并,指一个事务所吸收其他事务所,被吸收事务所解散,吸收事务所继续经营。 fa!iQfr
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事务所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事务所,合并各方解散。 KpK'?WhX7^
第四条 不同组织形式的事务所合并,以及合伙事务所之间合并,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事务所(以下简称“合并后事务所”)应采取合伙组织形式。 K3@UoR
有限责任事务所之间合并,合并后事务所应采取合伙组织形式;采取合伙组织形式确有困难的,可先采取有限责任组织形式,但应在其章程、协议中明确向合伙事务所过渡的期限。 %iX+"
第五条 合并后事务所为一个独立经济实体,统一承担法律责任,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ukPV nk
第六条 事务所合并,应由合并各方提出申请,经合并后事务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机关”)批准,具体审批工作由合并后事务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 K1 $Z=]a+
事务所合并后,需要将原合并一方或一部分改设为合并后事务所分所的,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3XA^{&}
第七条 事务所合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Q"(i
(一)合并各方授权的代表经过协商签定合并意向书。 <ZnAPh
(二)合并各方按照各自章程、协议的规定作出同意合并的决议。 a(<nk5
(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刊登公告,通知债权人。 irL ehPX9
(四)合并各方共同成立合并筹备组,起草合并协议、合并后事务所章程及协议、合并申请报告等有关文件,办理公证等有关手续。 KQ 2]VN"?_
(五)办理合并审批手续。 v0HFW%YJ^J
(六)办理批准合并后的有关手续。 PgxU;N7Y
第八条 事务所合并,合并各方应当自作出同意合并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全国性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AAs&wYp8Yh
第九条 事务所合并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gfp#G,/B
(一)合并基准日; ,iHl;3bu
(二)合并后事务所的名称; Sx pl%
(三)合并的方式; $A-b-`X
(四)合并各方存续、解散或者改设为合并后事务所分所的约定; |w:\fK[
(五)合并后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7.]xcJmt>'
(六)合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发起人)、出资人产生方式; #kxg|G[Ol
(七)合并后事务所的出资方式、金额及比例的约定; iveWau292
(八)合并各方对由合并产生的相关权利与义务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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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并中有关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 oinF<-(
(十)合并协议需要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Ok,hm.|
合并协议应当由合并各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并进行公证。 0lW}l9}'-
第十条 事务所申请合并,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