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01〕50号 \s<iM2]Kl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X.Z?Ie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银发〔2000]2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查,现公布第二批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其中,具备《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18家,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268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GCg@7B
一、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必须选择已获准从事金融审计业务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金融相关审计业务,不得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已委托的要中止委托关系。 ~v,LFIT
二、已获准从事金融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以及《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金融相关审计业务,保证金融审计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