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2000]46号 n@;x!c<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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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和服务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银发〔2000〕228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进一步贯彻《办法》规定精神,认真做好金融相关审计业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Rgw+o
一、请你们收到《办法》后,立即转发给辖内各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将本通知的有关要求一并告知。 $ rYS
二、具备《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拟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有关证明材料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出具证明函,连同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证明材料于8月31日前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部)。 ,)$KS*f"*z
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证明材料包括: ;a&:r7]=
(1)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载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时间、批准文号,职业道德记录,熟悉金融相关审计业务人员情况,最近三年内有无因严重工作失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 ~n^G<iXLp
(2)注册会计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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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过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S;Z3v)E-f
三、具备《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拟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有关证明材料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有关指标汇总后(见附件)于8月31日前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X-1Vp_(,TP
四、为便于金融机构与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联系,请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将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填列到本通知附件中,连同电子文档(Excel格式)一份于8月31日前一并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电子文档以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报送)。 9.z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