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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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协字[2000]33号 Odm1;\=Eg+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kaRjv
目前,全国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已基本结束,注册会计师行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了巩固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成果,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dw/wHf"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机关”)应当按照财政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10号]、《关于明确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权限的通知》[财会协字(1997)46号]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审批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暂缓审批。 dj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