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在以前年度曾为B公司担保。债权人于20X3年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A公司年度
财务报告公布日止,法院尚未作出判决。A公司在编制20X2年度
会计报表时,结合被担保单位B公司的财务状况计提了一定金额的预计负债。20X3年5月,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X3年9月判决A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在编制20X3年度会计报表时,对于20X2年计提的预计负债应当如何进行
会计处理?
YwVA].p@TI 答:A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
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以及相关问题解答的要求,对因担保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作出恰当的会计处理,并同时考虑如下因素:(1)B公司的债权人是否在A公司20X3年度财务报告公布日前对二审法院的判决提出再审要求,并已得到立案;(2)A公司在20X2年计提的预计负债是否合理;(3)预计负债涉及的金额对A公司20X3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200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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