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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规章]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人员脱钩有关问题的答复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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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阿文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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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2-07-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C8p!)Hu  
  近接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人民来信、来电,询问事务所脱钩改制中人员脱钩的有关问题,现答复如下: ":=\ ci]e%  
  一、事务所人员脱钩,是指事务所职龄内在册人员,不再是原挂靠单位的在编人员,不再列入国家行政或事业编制系列之内。事务所不再是原挂靠单位的下属机构,挂靠单位不再以任何形式对事务所实施人事管理 Y:o\qr!Y  
  二、我部财会协字[1998]22号文件所列(一)1、“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保管人事档案,提供人事服务”,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这里所指“有关部门批准”系指省级以上(包括省级)人事部门批准。 U|tUX)9O  
  三、我部财办字[1998]45号文件要求,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事务所,必须在1998年年底前完成全部脱钩改制工作;挂靠中央及国务院各部门,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直接管理的事务所,应在1998年年底最迟在1999年一季度全部完成脱钩改制工作;所有的事务所应在1999年年底前完成全部脱钩改制工作。人员脱钩是事务所脱钩的首要内容,凡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按要求完成人员脱钩的所不换发新的开业证书,注册会计师不换发新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M^ k ~Xa  
  四、经中编办、人事部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财政部设立“中国财会、资产评估人才交流开发中心”,为脱钩后的事务所提供人事服务和人事代理。 5Bwr\]%$P  
  五、我部财会协[1998]57号文件所列紧密型会计师(审计)事务所集团,由财政部批准的,可由中国财会、资产评估人才交流开发中心进行人事代理、提供人事服务。所属成员所人员经该中心办理合法手续,可在全国流动。 Gx H]  
  六、我部财协[1998]1号文件规定“以合作所名义招聘的中国籍员工,其人事关系均应转至中国财会、资产评估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并在1998年年底前办理完毕,逾期未办,该所所属中国注册会计师不予换发新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涉外事务所的人事代理均集中在中国财会、资产评估人才开发交流中心进行,可在全国范围按规定准予流动。 YY{0WWua  
  七、我部财会协[1998]55号文件有关发起人“国家规定职龄”的要求,可按下述各款掌握: %Xe#'qNq)  
  1、国家规定公务员职龄为60岁;2、具有高级财会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按65岁掌握;3、超过65岁、70岁以下,保留注册会计师身份,但不能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发起人。如确实需要、又能胜任、民主通过,应由事务所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转报财政部特批,可担任发起人,未经特批,均不予承认,换发新证明不予换证。 War<a#0  
  八、事务所在脱钩改制中,要关心不再安排执行法定审计业务的老同志和部分行政人员。经挂靠单位同意,可从收取的净资产租赁费中,解决老同志的生活和安置费用,对于年轻同志,可规定一定期限,实行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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