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P6cWt}"
为了促进各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制定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有关单位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zqJ0pDS
附件: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 ~[[(_C3
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 B QxU~s
附件1: u*"mdL2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CO5>Q o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企业和有对外担保业务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qi5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担保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hf('4^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9fhgCu]$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担保评估、审批、执行等环节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wcqCW,]
第四条单位应当制定担保政策,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的事项,定期检查担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oj$^87KX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09_5niaz[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第五条单位应当对担保业务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担保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0uD&95<
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8n2MZ9p]
(一)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二)担保业务的审批与执行。 4). i4]%LH
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担保业务的全过程。 (U?*Z/
第六条单位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担保业务流程,掌握担保专业知识。 V!&O5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