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07<(,0n
为了加强行业自律监管,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以下简称《检查制度》)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组织开展2004年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i*cE
一、检查对象 I8-&.RE
(一)《检查制度》规定,所有事务所每五年内至少被检查一次。对于2004年检查事务所的具体数量,由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检查制度》的基本要求,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决定。 Fb<\(#t
(二)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可采取适当的方式,比如随机抽样、按地域等,确定2004年被检查事务所的具体名单。 g6a3MJV`
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确定被检查事务所名单时,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事务所应予重点考虑: "'H7F,k'
1、被审计单位变更委托时,可能存在重大审计风险的后任事务所。 t-<[._:+
2、股东(合伙人)之间发生重大纠纷,可能影响执业质量的事务所。 ?w5nKpG#RI
3、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事务所。 um0}`Xq ^
4、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事务所。 EH!EyNNb
5、从事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大型国有企业等重要领域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其中,北京、上海、江苏、山东、广东、深圳等地协会应当至少选择一家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事务所作为检查对象。 o7 -h'b-
6、新批准成立的事务所。 lA^Kh
二、检查内容和范围 fY\tvo%
(一)根据《检查制度》的规定,2004年执业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E*T84Jh6
1、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情况; `bt)'ERO%#
2、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情况; 4iPua"8
3、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f@.Q%+!4
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必要的检查内容。 `w+9j-
(二)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原则上以抽查事务所2004年出具报告的审计和验资业务为主,必要时,也可追溯以前年度的业务。抽查业务的数量,应当反映事务所整体的执业质量状况,具体数量由检查人员根据事务所的具体情况确定。 uTlT'9)
三、检查时间 >G3J3P(
(一)2004年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时间原则上从7月开始,到10月底结束。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检查的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决定,但均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包括相关的处理、总结工作。 5Ret,~Vs9|
(二)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于7月15日前,将当地2004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和确定的被检查事务所名单(格式见附件1),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0月31日前,应当将本地2004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和处理结果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及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