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EZ#BF<0|
为了加强行业自律监管,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以下简称《检查制度》)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组织开展2004年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g)c<\%
一、检查对象 8XZS BR(Z
(一)《检查制度》规定,所有事务所每五年内至少被检查一次。对于2004年检查事务所的具体数量,由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检查制度》的基本要求,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决定。 5TqB&GP0
(二)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可采取适当的方式,比如随机抽样、按地域等,确定2004年被检查事务所的具体名单。 f'` QW@U
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确定被检查事务所名单时,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事务所应予重点考虑: 7SO i9JU_
1、被审计单位变更委托时,可能存在重大审计风险的后任事务所。 Pb4%"9`
2、股东(合伙人)之间发生重大纠纷,可能影响执业质量的事务所。 |Byw]\3v
3、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事务所。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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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事务所。 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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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从事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大型国有企业等重要领域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其中,北京、上海、江苏、山东、广东、深圳等地协会应当至少选择一家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事务所作为检查对象。 pT\>kqmj
6、新批准成立的事务所。 .Az'THD}
二、检查内容和范围 M}2a/}4
(一)根据《检查制度》的规定,2004年执业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2ZE8O#I
1、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情况; 4jM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