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各航空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YUVc9PV)Ws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特制定《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RnA&-\|*
附件: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O`[iz/7m
二00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6YBK+"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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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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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dZ>bXUw: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民航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DZW5
第二条国家对航线(包括国内航线、国际航线国内段)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以航线资源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建立民航基金。 <qq'h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航空运输企业,使用国家航线资源从事商业性航空客货运输业务,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民航基金。专机、航空公司调机、训练飞行、中止的商业运输(航班返航)以及通用航空业务免予缴纳民航基金。 o(d_uJOB
第四条民航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民航安全、空管、机场、科教、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 *0&4mi8
第二章征收标准 uO _,n
第五条民航基金征收标准按照航线类别、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分别确定。 aFr!PQp4{
第六条为鼓励和支持西部地区和支线航空运输发展,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将航线划分为三类。 3:~l2KIP4
第一类航线:内地至港澳地区航线,东中部16个省、直辖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西、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范围内的航线。 <5ft6a2fQ
第二类航线:东中部16个省、直辖市与西部和东北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内蒙古、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之间的航线,国际航线国内段,以及内地两点间串飞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航班。 H#|Z8^ *Ds
第三类航线:西部和东北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航线。 >^H'ZYzw
第七条飞机最大起飞全重等级分类,以民航总局公布的各类机型等级为准,分为四个等级。即:小于或等于50吨(≤50吨)、51—100吨、101—200吨、大于200吨(>200吨)。 \at-"[.
第八条民航基金按照航空运输企业飞行航线分类、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以及规定的征收标准计算征收。民航基金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ji$@b_\?
单位:元/公里 .kbr?N,'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第一类航线第二类航线第三类航线≤50吨11509007551—100吨230185145101—200吨345275220>200吨460365290为鼓励和支持支线航空运输发展,对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在50吨以下的机型在省(自治区)内飞行或跨省(自治区)飞行且里程在500公里(含)以内的,暂按相应航线类型的征收标准减半计征民航基金。支线飞机跨省(自治区)飞行且飞行里程超过500公里,确需给予减半征收民航基金照顾的,由财政部会同民航总局另行审批。 ])QO%
第九条由于航空运输发展等原因航线分类依据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由财政部商民航总局根据航线分类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民航基金征收标准,并予以公布。 E)80S.V
第三章征收及缴库 9QOr,~~s
第十条民航基金的征收工作由财政部委托民航总局统一组织实施,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具体负责民航基金征收工作。 |z#m
第十一条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所属空管局每月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在当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辖区内上月航线、航班、机型、班次等必要的结算统计信息报送民航总局清算机构。 GcZM+ c
第十二条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应在收到结算统计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结算信息的整理和各航空运输企业应缴民航基金的计算工作,按月向各航空运输企业开具结算账单,并将相关结算信息以及各航空运输企业应缴民航基金数据信息报送民航总局,同时抄送有关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Wd^lt7(j
第十三条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应以航空运输企业本部及其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为开单结算对象。国内航线实行代码共享的航班,以执行航班的航空运输企业作为开单结算对象,民航基金在实行代码共享的航空运输企业之间的分摊、结算由航空运输企业自行决定。 esh$*)1
第十四条国内联程、经停航班以两点间航段作为航线归类、统计和结算依据。备降航班按原计划飞行的航线、航班计算征收民航基金。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