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北京、上海、广东、江西、广西、重庆、黑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证监会驻各地证监局: 1l]C5P}E
为规范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证监会将对部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Ygx,t|?7
一、检查目标和范围 }N| \
财政部、证监会联合检查5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详见附表1)。通过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延伸检查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度审计的1—3户上市公司、国有大型企业或其他企业(至少1户上市公司),必要时可延伸检查会计师事务所以前年度审计的企业。 oWD)+5.]
通过重点检查部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提高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意识和质量意识,提升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树立政府监管的良好形象。 `cO|RhD@
二、检查时间 *tG11g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