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XVVD 0^ Q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用途及土地出让金上缴、使用的规定,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抑制城市盲目扩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W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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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用途 aEVsU|
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将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T{<vRj7_
二、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 vRQOs0F;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 yJx?M
三、关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 Z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