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AorY#oq
为贯彻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为行业诚信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体制保障,我会依据行业工作实际,拟首批成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和维权委员会。为规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我会起草了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则草案,经征求业内外人士意见,并进一步征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的意见,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暂行规则》予以印发。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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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协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委员会暂行规则,建立相应制度,积极推进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建设。 o2=):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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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暂行规则 [u$|/
2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暂行规则》的起草说明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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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 /a<UKh:A[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 Yku6\/^
5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的起草说明 O_7}H)
6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暂行规则 %)r:!R~R
7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暂行规则》的起草说明 vy}_aD{B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附件1: 6T|Z4f|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暂行规则一、为加强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审计准则委员会。 `^,E4Q y
二、审计准则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其职责如下: c|JQ0] K
(一)审议独立审计准则拟订计划; 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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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独立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 SMIDW}U2S
(三)审议批准独立审计准则拟订稿。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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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准则委员会由31名委员组成,其中政府等有关部门11名,注册会计师10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1名,证券业界1名,企业界1名,会计、审计学者6名,法律专家1名。 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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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任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K#N9N@W jR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有关法律和法规; Il9xNVos#
(二)在审计、会计或其他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 U65l o[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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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产生,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l^}u S|c(
六、审计准则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Owdw|{
七、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3i(N.)<;
八、审计准则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审计准则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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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审计准则委员会对独立审计准则拟订计划、征求意见稿及拟订稿进行审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至少应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_B#x{ii
十、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审计准则委员会会议。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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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审计准则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MH#"dGGu
十二、审计准则委员会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n@ SUu7o
十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独立审计准则的起草工作,并承担审计准则委员会的日常事务。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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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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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委员会暂行规则》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 7%EIn9P
审计准则作为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的权威性标准,对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使注册会计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树立社会公众对行业的信心,起着重要作用。 0 K#|11r
一套高质量的审计准则离不开科学的制定机制。我国现行的审计准则制定机制是在1994年设计的,至今已十个年头。随着最近几年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本着体现行业自律体制建设的要求,需要对审计准则制定机制进行完善。 }~|`h1JF
从世界各国制定审计准则的经验看,由审计准则委员会负责制定审计准则是一条有效的途径。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制定审计准则专业性强,而经济环境变化又快,具有很强专业背景的审计准则委员会可以对行业需求及时作出反应;二是审计准则委员会的成员来自不同的部门和领域,他们参与审计准则的制定工作,可以体现有关利害关系者的观点,以利于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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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正在加快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体制建设,独立审计准则作为维护行业秩序的基础,一直受到各方关注。成立审计准则委员会,既体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又体现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体制的要求。2003年上半年,我会对成立审计准则委员会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和论证,并于2003年7月7日印发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下发后,我们陆续收到许多反馈意见。我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经征询常务理事的意见后,形成了正式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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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若干问题的说明 ?4U4o<
(一)设立依据 g_IcF><F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第七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由本会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N2U&TCc
(二)委员会的职责 ;l_b.z0^6
目前,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制定的咨询机构有两个,即国内专家咨询组和国外及港澳台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是就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和发布提供咨询服务。审计准则委员会成立后,不再建立独立审计准则国内专家咨询组,仍然保留国外及港澳台专家咨询组,以继续发挥其作用。审计准则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审议独立审计准则拟订计划;审议独立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审议批准独立审计准则拟订稿。 >qB`03>
(三)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1,!EkG
审计准则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中,行业人士约占1/3,其他均为政府部门和相关领域的代表。主要出发点是增进审计准则制定工作与政府要求、社会需求的沟通,使审计准则的制定更加科学、客观,取得社会各界的公认,并切实体现保护公众利益的作用。 )I3E
(四)委员的任期 |9%~z0
目前,审计准则的起草时间大约一年,委员的任期应当与准则起草的周期保持一致,任期一年。同时,为了保持审计准则制定工作的连续性,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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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计准则委员会的运作规则 wkGr}
审计准则委员会的运作充分体现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所有审议事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至少应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7Q9^rG
附件3: 1t^y?<)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 C5-u86F
一、为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 yQUrHxm
二、惩戒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g,_ lF
三、惩戒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违规违纪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予以惩戒。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惩戒,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由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惩戒。 G-2~$ u
四、惩戒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8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1名,政府部门代表2名,会计、审计学者2名,法律专家2名。 ]o]`X$n
五、注册会计师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m jP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s7sd(f]=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职位; '%t$mf!nV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z_nW1id
六、会计、审计学者、法律专家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H[p~1%Lq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G gA:;f46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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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8v2Wi.4T
七、惩戒委员会委员产生,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hW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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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Bo8f52|
九、惩戒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Wjq$*
十、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惩戒委员会可予以惩戒: Q2Ey RFT
(一)违反行业职业道德规定; -s2)!Iko&
(二)违反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gf1"
(三)违反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准则; eA2*}"W
(四)拒绝、阻挠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质量检查和调查; [[^r;XKQ
(五)惩戒委员会认为应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hNZ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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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应予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惩戒委员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以下方式的惩戒: Mn/
(一)谈话提醒; F/lL1nTdK
(二)书面批评; T88$s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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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令限期整改; @xBb|/I
(四)责令书面检讨; 5]]QW3
(五)责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dB|WB
(六)行业内通报批评; (*\&xRY|C
(七)社会公开谴责。 EiC["M'}
十二、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应予惩戒的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以下方式的惩戒: AJLzLbV+
(一)谈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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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书面批评; *(q{k%/M
(三)强制培训; &$CyT6mb^
(四)责令限期改正; +qjZ;5(
(五)责令书面检讨; eWm'eO
(六)责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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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业内通报批评; CPNV\qCY
(八)社会公开谴责; U:$zlfV
(九)取消会员资格。 ,B/TqPP
十三、对存在违法行为,被追究了行政、民事或刑事等法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可予以自律惩戒。 =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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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惩戒委员会的运作规则如下: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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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违纪行为,并决定是否提交惩戒委员会。 B^dMYFelJ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惩戒委员会委员开会。 |>U<EtA"
(三)惩戒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ld(_+<e
(四)惩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WN%tI)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有关调查人员可列席惩戒委员会会议,说明有关案情;与当事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当事人”)相关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代表可列席惩戒委员会会议。 E#m^.B-}
(六)惩戒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做有关说明。 8M!9gvcaO
(七)惩戒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惩戒及给予何种方式的惩戒;如通过讨论难以形成会议决议的,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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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惩戒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书面会议决议,并由参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中签字。 i=b'_SZ'
(九)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根据惩戒委员会的决定,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出惩戒告知书,列明拟惩戒的事项、理由、惩戒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 &f 'Lll
(十)当事人如对惩戒委员会决定不服,应在收到惩戒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提起书面申诉。 TTj] _R{n
(十一)当事人逾期不予申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根据惩戒委员会的决定,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布惩戒决定书;当事人提起申诉的,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决议应予以惩戒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根据申诉委员会的决定,向当事人发布惩戒决定书。 nY1PRX\
十五、惩戒委员会工作纪律如下: !K*3bY`#
(一)惩戒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惩戒委员会会议; av(qV$2
(二)惩戒委员会委员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应予保密; }.|a0N 5
(三)惩戒委员会委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Lp$&eROFVs
十六、惩戒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惩戒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502(CO>
十七、惩戒委员会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0W6='7
附件4: jK6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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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 rM~Mqpk
一、为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申诉委员会。 U/q"F<?.c
二、申诉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申诉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kH0kf-4\
三、申诉委员会主要负责当事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的拟惩戒决定不服的申诉工作,确定是否维持或修改惩戒委员会的决定。 /P3Pv"r|8]
四、申诉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9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1名,政府部门代表1名,会计、审计学者2名、法律专家2名。 j/uMSE
五、注册会计师担任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06. dZq\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f~=e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职位; T[},6I|!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_%rkN0-(a
六、会计、审计学者、法律专家担任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8j&1qJx)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iy 6q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tJd/uQJ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U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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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诉委员会委员和惩戒委员会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Oj!J&A
八、申诉委员会委员产生,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JIs:\g<<
九、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65&+Fv
十、申诉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hh,yi
十一、申诉委员会的运作规则如下: 3WkrG.$[b
(一)当事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申诉人”)对惩戒委员会的决定不服时,应在收到惩戒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提起书面申诉,列明申诉的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 Pvkr$ou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收到申诉人的申诉后,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申诉委员会开会。 !C'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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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诉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w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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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诉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9CPT%A#
(五)惩戒委员会的代表可列席申诉委员会会议,说明惩戒委员会决定的理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有关人员和相关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代表可列席申诉委员会会议。 `o+J/nc
(六)申诉委员会可要求申诉人到会做有关说明。 1?p:66WmR
(七)申诉委员会根据惩戒委员会和申诉人的意见、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充分讨论,决定是否维持或修改惩戒委员会的惩戒决定;如通过讨论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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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诉委员会应形成书面会议决议,并由参会的委员在会议决议中签字。 jw2hB[WR
(九)申诉委员会认为申诉理由不充分,决议应对申诉人予以惩戒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根据申诉委员会的决定,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义向申诉人发布惩戒决定书。 sDHFZ:W
十二、申诉委员会工作纪律如下: Fok`-U
(一)申诉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申诉委员会会议; x?R1/iHv
(二)申诉委员会委员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应予保密; $I4JKh
(三)申诉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G\f:H%[5[
十三、申诉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申诉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cR=E{20
十四、申诉委员会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附件5: [9CBTSr
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 x*^)B~7}
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 )lx;u.$4
委员会暂行规则》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