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已经2003年11月25日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F+9`G[
审计长:李金华 )g<qEyJR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V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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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 s H[34gCh;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人员运用审计重要性、评估审计风险的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q#f#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重要性(以下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会计信息错弊的严重程度,该错弊未被揭露足以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以及审计目标的实现。 DL!s)5!M
第三条对重要性水平的评估是审计人员的一种专业判断。审计人员在确定审计步骤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及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 Elk$9 <<
重要性水平的表现形式是金额额度。 VQx-gm8}!
第四条审计人员在确定重要性水平时,应当从金额和性质两个方面综合评估总体及总体各组成部分错弊的严重程度。 htSk2N/
相同性质的小金额错弊的累计可能会对总体或总体有关组成部分的重要性水平产生影响,审计人员对此应当予以关注。 Q&a<9e&
第五条审计人员在确定重要性水平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的、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和其所关注的事项。 iDxgAV f*
第六条审计人员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确定审计项目中的重要性水平,以决定审计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在审计报告阶段,应当将审计发现的错弊及推断错弊金额与重要性水平进行比较,以评价审计结果,作出审计结论。 \>dG'
第七条审计人员在判断重要性水平时应当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