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切换到宽版
  • 773阅读
  • 0回复

[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印发《〈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阿文哥
 

发帖
16132
学分
16242
经验
2562
精华
49
金币
0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2-07-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 [49iIzC  
  现将《〈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w9<'0wcs  
  附件:《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4v _Hh<%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0UflJS  
  附件: T]z(>{  
  《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 T:'JA  
  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财协字〔1998〕9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pO7OP"q1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籍非执业会员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二年以上从事独立审计工作的经验,并符合《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第二条1、2、4、5、6项规定的条件。 :x[()J~N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籍非执业会员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由申请人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区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报财政部备案。 o!~XYEXvUa  
  三、对已具有内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在内地执业的香港和澳门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每年在内地的工作时间应比照内地注册会计师执行。 \+sa[jK  
  四、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F1_,V ?  
关注我们的新浪微博:http://e.weibo.com/cpahome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温馨提示:欢迎交流讨论,请勿纯表情!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