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管理法',this.id)" style="cursor:pointer;border-bottom: 1px solid #FA891B;" id="rlt_1">监督管理法 `2hg?(ul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k8}9[3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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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ga6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 4Us_Z{.
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 )XHn.>]nc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 LM+d3|gSV
第五章法律责任 xW]65iav
第六章附则 6oKdw|(Q#
第一章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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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4v`IAR?&K;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GGf<9!: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Q^8|$-K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r_4$F: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TDUY& 1[
第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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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U`lK'..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ZPyzx\6\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6i2%EC9
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 3f] ;y<Km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3QPcoxa
(三)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 IQRuqp KL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8 {V9)U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L23}{P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_ i}W1i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pYx,*kG:HW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PD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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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I5_H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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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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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L%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