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Ow0-}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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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VJK?"mX
第二章组织机构 K3uNR w
第三章人民币 .?L&k|wX-
第四章业务 Uxla,CCp-
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 *hhPCYOm
第六章财务会计 I<v1S
第七章法律责任 5pF4{Jd1
第八章附则 {XT3M{`rWL
第一章总则 ea"!:cL(g
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PGaB U3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K,uTO7Mk[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k 8C[fRev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GLMf7)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0M2`x4`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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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k<1BE^[V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hXt=hZ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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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