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utIR\e#:B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li
T<sw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6年3月17日 6?y<F4
目录 [{.e1s<EK
第一章总则 +We_[Re`<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61|uvTX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u5OL?>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E.$y7P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KL:x!GsV5e
第一节简易程序 ZH8O%>!
第二节一般程序 e?W-vi%
第三节听证程序 +a$'<GvP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m0xL'g6F
第七章法律责任 r':wq
第八章附则 Jt79M(Hp!
第一章总则 8S2sNpLi-g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LE
C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EBjSK/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 ^mWOQ*zi;
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j~5m.,/o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MD(?Wh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