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d5W=?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_ UF'Cf+Y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6年3月17日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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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ytw=3>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Qlb].td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1eS@ihkP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U}-hV@y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mO0#xY_z
第一节简易程序 !-B|x0fs
第二节一般程序 g3(?!f
第三节听证程序 m?1AgsBR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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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 )Z`OkkabnD
第八章附则 dpcv'cRfw
第一章总则 Xpmi(~n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Wb{8WPS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y+,2?;Y[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 0 n)UvJ
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l_&T)Ei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niCq`!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r04)/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F~<HC2+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M(XHw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SYv5{bff =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qq'q"g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G4f%=Z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5D98B
(一)警告; wpJfP_H
(二)罚款; {y>Kcfc/?E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f87lm*wZ
(四)责令停产停业; S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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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SU3@3|
(六)行政拘留; !2=eau^p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JZt&|7N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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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09d"7`X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x):h|/B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myWa>Mvb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0hj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