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公司债券 f-U zFlU
第一百五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 D?Oe";"/
第一百六十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_'l)-
第一百六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G{0{c2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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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DYX{v`>f^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Sv =YI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y6 (L=$+B
(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d<c 29Y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U1\EwBK8*T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q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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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W]4Z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