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9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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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内部治理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内部治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内部治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xC1Ka%~
(一)指导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建设; u\u6<[>P
(二)对事务所内部治理规范的拟订等提供咨询建议; >g2Z t;*@w
(三)审议事务所内部治理规范起草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和拟订稿; ogG:Ai)90
(四)为事务所内部治理规范实施提供咨询建议。 As(6E}{S
第三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共19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代表以及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BOe4[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内部治理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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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GW0e=Y=LR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Q8!"D^6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J['i
第五条 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内部治理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T.q7~ba*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vGD D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q=;U(,Y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wa$Q8/
第六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委员,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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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qS\+
第八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_p0G8
第九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6vr)1~N>
(一)委员会的会议议程由秘书处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并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2]+f<Z[/
(二)内部治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内部治理委员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内部治理委员会会议; d#:7V%]dp
(三)内部治理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会议方式; HlX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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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治理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I-15Jz
第十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对委员会提请咨询的问题发表意见,对委员会要求保密的信息负责保密。 j~#v*qmDU
第十一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内部治理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辞聘。 %h&F
第十二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a4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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