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正确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2w@K_Px6
第二条 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对涉案注册会计师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情况进行鉴定,发表鉴定意见。 |\{Nfm=:%
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所发表的鉴定意见作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参考。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独立发表意见,不代表发起设立该委员会的机构的意见。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通过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工作会议(以下简称鉴定会议)形成鉴定意见。 QMb^&?;s
第三条 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共19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以及会计审计、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TG]}X\c+V|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_;G=G5r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j&B(aLy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jsWX 6(=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pTET%)3
第五条 会计审计、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WEq-0L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gSO&O=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Xiju"Cup"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b`]M|C [5
第六条 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委员,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uGCtLA+sL
第七条 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非执业会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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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kH2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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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注协应当予以解聘: \3j)>u,r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鉴定工作纪律的; u\5g3BH
(二)未按照中注协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 (=I8s/
(三)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2yF|/WW#
(四)应当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5mIXyg 0:
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DPeVKyjU
第十条 鉴定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