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正确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axeUd+@i
第二条 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对涉案注册会计师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情况进行鉴定,发表鉴定意见。 $>)0t@[f
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所发表的鉴定意见作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参考。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独立发表意见,不代表发起设立该委员会的机构的意见。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通过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工作会议(以下简称鉴定会议)形成鉴定意见。 < $zJi V
第三条 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共19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以及会计审计、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qO{z{@jo55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ZSf &M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joY7V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