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惩戒,加强行业监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Sjlm^bca
第二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理会员对中注协作出的惩戒决定的申诉,承办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 m*wDJEKo
第三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共19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代表以及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bt*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Quwq_.DU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4T6: C?V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Co,?<v=Ll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b0sj0w /
第五条 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_"[:t 5Z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0Bt>JbGs4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n&!q9CR`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Fh/psd
第六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IX,mDO
第七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9n49p?
第八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惩戒委员会委员。 ~g9~D}48k'
第九条 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P2&0bNY
第十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注协应当予以解聘: K5RgWP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申诉与维权工作纪律的; t3 3\f<e
(二)未按照中注协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PMi.)%++
(三)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Py?e+[cN
(四)应当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2''EF';
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ikPz~(
第十一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vmv6y*qU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J`s1R
第十二条 秘书处应当及时向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申诉与维权会议。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XcWGQv~
第十三条 秘书处应当在申诉与维权会议召开前,将案卷材料以及当事人的申诉与维权意见提前送达各委员。 R|k:8v{V=
第十四条 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申诉审议意见或对重大维权事项的意见。 B8unF=u
第十五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可列席申诉与维权会议,说明有关情况。 c'XSs
第十六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要求向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i%GiWanG
第十七条 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HWIn.i
j
第十八条 秘书处负责对申诉与维权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1,:QrhC
第十九条 委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e
x#-,;T
(一)按时出席申诉与维权会议,并在工作中勤勉尽职; 7|"l/s9,
(二)对有关案情、重大维权事项和会议审议情况保密; DQ}&J
(三)不得有与当事人进行私下接触或串通表决等可能影 响案件或事项公平公正处理的舞弊行为。 R_9M-RP6*
第二十条 委员与当事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或事项公正处理的情形的,应当自觉提出回避申请。 }~Do0XUH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k&M~y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