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惩戒,加强行业监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L*6>S_l[
第二条 惩戒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惩戒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中注协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惩戒委员会通过惩戒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惩戒会议)履行职责。 To;r#h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共19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代表以及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t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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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em%/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4Q~x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cA8[!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bwK1XlfD.s
第五条 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C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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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s]?2>p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f9HoQDFsM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2UMX%+ "J
第六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8"ulAx74>
第七条 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S[>*+}{+
第八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 brdY97s4
第九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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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注协应当予以解聘: [M?&J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