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aa.EtKl
第一条 为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内部治理委员会)。 ^uMy|d
第二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负责。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内部治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nDky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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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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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建设; zW!3>(L/
(二)对事务所内部治理规范的起草、制定等提供咨询建议; 9&g//JlD
(三)审议事务所内部治理规范起草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和拟订稿; ?Re@`f+*
(四)为事务所内部治理规范实施提供咨询建议。 8QE0J$d5
第四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由行业代表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企业界和理论界的代表组成。 9|D!&=8
第五条 担任内部治理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Aw;~b&.U{_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有关法律和法规; ;B^G<
(二)在会计、审计、公司治理或其他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 dum! AO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m%+W{N4Wb
第六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委员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Z$k4T$,[-
第七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设顾问一名,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 gJ+MoAM"
第八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4G;+ETp
第九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AJiEyAC!)5
(一)委员会的会议议程由秘书处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并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bkceR>h%
(二)内部治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内部治理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内部治理委员会会议; f:B+R
(三)内部治理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会议方式; ot;j6eAH~E
(四)内部治理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至少应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LU?X|{z
第十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对委员会提请咨询的问题发表意见,对委员会要求保密的信息负责保密。 mF%>p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