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m19fg3u
第一条 为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内部治理委员会)。 ]|;+2@kDR
第二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负责。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内部治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kbSbRH43
第三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D7ex{SVA)
(一)指导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建设; 2EY"[xK|
(二)对事务所内部治理规范的起草、制定等提供咨询建议; <_tmkLeZf
(三)审议事务所内部治理规范起草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和拟订稿; cw;wv+|k
(四)为事务所内部治理规范实施提供咨询建议。 3P>gDQP
第四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由行业代表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企业界和理论界的代表组成。 ~,'{\jDrS
第五条 担任内部治理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e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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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有关法律和法规; uFd$*`jS
(二)在会计、审计、公司治理或其他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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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u`[|:K
第六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委员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