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如果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应负的结算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g;vG6!;E\
(1)工作差错责任。银行因工作差错,延压、误投结算凭证、误划、错解结算款项,延长结算时间,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存(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因错付发生冒领造成资金损失的,负责资金赔偿。 Hcuv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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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结算规定责任。这类责任包括: YS%HZF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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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延压、挪用、截留结算金额,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延压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 =fEn h'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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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按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罚款。 | M4_@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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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和有款不扣拖延付款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的,除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替付款单位承担赔偿金外,要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销款。 a//<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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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银行签发空头银行汇票、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要追回垫付资金,并按垫付的金额对其处以每天千分之一的罚款。 eA4@)6W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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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银行采用欺骗手段,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回单、帮助客户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或套取银行贴现资金的,对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O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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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银行未按规定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大额转汇、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或将大额汇划款项和银行汇票化整为零的,对其处以每笔2000元至5000元罚款。 +,f|Y6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