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x|Nl (1)巴塞尔委员会与《
巴塞尔资本协议》
z71.5n!C 巴塞尔委员会于1974年底成立,其秘书处设在总部位于瑞士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已成为事实上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制定者。
xf<D5 olZ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简称《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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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Xbk%`p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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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6月正式发表,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ji<b#YO4 ①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xB&{J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仍将资本充足率作为保证银行稳健经营、安全运行的核心指标,仍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但进行了两项重大创新:
;oVdkp 一是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
Ojq>4=Z\ 二是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银行既可采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也可用各种内部风险计量模型计算资本要求。
V0z.w:- 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所需资本+操作风险所需资本)*12.5]
!HL7a]PB ②第二支柱:外部监管
@Z~lM5n$8 为保证最低资本要求的实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在监管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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