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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转载】小鱼学经济法--拾遗篇(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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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阿文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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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2-05-21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1.孳息的转移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个人理解:注意交付时间约定不明时&所有权保留条款,与“交付”有关,与“所有权”无关~~
2.被拆迁人的优先权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设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个人理解:很特殊,优先取得不错安置房屋,不受“不动产是否已登记”影响~~
3.商品房买卖中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个人理解:核心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注意几个数字~~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
个人理解:实践合同、无息、逾期付息、4倍利息~~
5.建设施工合同
垫资与工程欠款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
(2)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诉讼当事人的列置
(1)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2)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个人理解:约定垫资及利息,从约定利息(不超高);约定垫资不及利息,视为无息;未约定垫资及利息,可能付息,视工程欠款约定~~
6.隐名代理(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1)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①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存在,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除外。
②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个人理解:不符合代理条件,参照权利转移不通知义务方,及第三人拥有选择权(委托人or受托人)~~
7.赠与合同不履行的情形
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个人理解:区别于赠与合同撤销~~
8.有关催告
1)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个月内予以追认。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予以追认。
3)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后方可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
5)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地役权人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个人理解:放一起了,比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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