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再获税收优惠政策激励 Cd#>,,\z
近日,拥有4级子公司的北京某上市公司,开始对旗下所有子公司研发人员实施新的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动因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下称27号公告),从5月1日起,只要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其所有层级的子公司员工以股权激励方式取得的股权收益,都可以按照优惠计税方式计算缴纳个税。而此前,只有上市公司本身及其一级和二级子公司的员工以股权激励方式取得的股权收益,才能按照优惠计税方式计征个税,其他层级的子公司员工都不可以享受这一优惠。 d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