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1.格式条款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格式条款提供方具有说明义务,且承担举证责任。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损害国家利益的格式条款、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格式条款等。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个人理解:格式条款争议,先按常理,后才不利提供方~~
2.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个人理解:发生于合同成立前,适用于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或无效的情形,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不用太多,这些够了~~
3.代位权
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个人理解:不管直接催告多少次,也没有用,必须诉讼或仲裁,这里“形式”很重要~~
4.补救措施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个人理解:不单纯对物补救,“减少价款或报酬”也属于补救措施~~
5.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个人理解:莫贪心,二选一~~
6.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①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个人理解:有待加深体会,有过错,担责任,比例平均~~
7.保证中的没有约定与约定不明
保证方式: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限:
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个人理解:期限有区别,方式为连带~~
8.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1)合同的保全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
(2)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
(3)有关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个人理解:第三点,之前没太注意到~~
9.连带共同保证
①连带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或“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的保证份额。
②连带共同保证的“连带”是保证人之间的连带,“保证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
③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债权人随意,想怎样就怎样)
④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个人理解:有些像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