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有以下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必须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YMVoy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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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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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住所、经营地点(注册地址,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 =& lY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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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登记注册类型。 plIx""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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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 Qp?+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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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生产经营范围。 7>mY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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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金账户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HWU{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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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sI'HS+~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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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企业隶属关系、生产经营权属。 K;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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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联系电话。 #e=^[E-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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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号。 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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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事项,如企业投资方的名称、地址以及企业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其他需变更的事项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政府管理部门已变更营业执照的其他内容。 M:$n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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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纳税人,由于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税务登记,并且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填报《税务登记变更表》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iau&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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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 Ne EV!V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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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税务登记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A%O#S<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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