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在资产组的认定中,企业几项资产的组合生产的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存在活跃市场的,无论这些产品或者其他产出是用于对外出售还是仅供企业内部使用,均表明这几项资产的组合能够独立创造现金流入,在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将这些资产的组合认定为资产组。在预计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时,资产组在处置时如要求购买者承担一项负债(如环境恢复负债等)、该负债金额已经确认并计入相关资产账面价值,而且企业只能取得包括上述资产和负债在内的单一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为了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在确定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及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应当将已确认的负债金额从中扣除。对资产组中具体各单项资产再分摊减值损失:资产组的减值总额确定后,如果资产组中分担了一部分商誉,首先要抵减商誉的价值;扣除商誉价值后的减值余额按照资产组中的各个单项资产的账面价值的比例来进行分配。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研发中心等资产。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因此,总部资产通常难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需要结合其他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由于商誉难以独立产生现金流量,因此,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这些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但不应当大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所确定的报告分部。为了资产减值测试的目的,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资产组如发生减值的,应当首先抵减商誉的账面价值,但由于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商誉减值损失包括了应由少数股东权益承担的部分,而少数股东权益拥有的商誉价值及其减值损失都不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合并财务报表只反映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因此,应当将商誉减值损失在可归属于母公司和少数股东权益之间按比例进行分摊,以确认归于母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 `z3|M#r\;
20、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不应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FE8+E\ U?
21、以现金结算股份支付的方式,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现金结算股份支付,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当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时,企业拥有合同标的资产的,应当先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如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企业没有合同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规定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收回已转销的坏账,一方面,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坏账准备,同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变动了,会引起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减少。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总部资产和商誉分摊至某资产组的,该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应当包括相关总部资产商誉的分摊额),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中发生的与合并相关的直接费用,应该计入合并成本。 MtZt8s
22、企业在发生可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时,可能涉及替换固定资产的某个组成部分。如果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应当将用于替换的部分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同时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u}-d7-=
23、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 J0?$v6S
1.确定可变现净值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2I]]WBW#: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原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根据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 q)K-vt)98
(2)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半成品等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根据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 M>?aa6@0
(3)如果属于按定单生产,则应按协议价而不是估计售价确定可变现净值。 k_*XJ <S!Y
2.可变现净值中估计售价的确定方法 rPiiC/T.`
(1)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o{{:|%m3Q
(2)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的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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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有销售合同约定的存货,但不包括用于出售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应以产成品或商品一般销售价格(即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