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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制原始凭证的注意事项之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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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y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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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1-19
  原始凭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是记账的原始依据。因此,原始凭证的填制是记账的起点,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始凭证填制得正确与否,与整个核算工作的质量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在填制原始凭证时,必须做到记录真实、内容完整、书写清楚、填制及时。具体地说,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填制原始凭证要真实。填制原始凭证上的经济内容和金额,必须真实可靠,要符合有关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不允许歪曲或弄虚作假,也不能估计数字。 +%  !'~  
    2.填制原始凭证要内容齐全。各种凭证的内容必须逐项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必须符合手续完备的要求,经办业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审查,并签名盖章。内容不齐备的不能作为经济业务的合法证明,也不能作为有效的会计凭证。 F!7\Za,  
    凡是填有大写或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同保存,不得撕毁。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银行发票外,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汇出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职工公出借款收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上,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借款收据。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的某些特殊业务,应将批准的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若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在凭证是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F_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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