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向分局申请抵扣审核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 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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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申请抵扣海关完税凭证时,应提供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对后,原件退回纳税人;对有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必须提供进口合同复印件。凡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企业所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暂缓抵扣。采取“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的企业,海关按一定比例确定残次料件的数量并对残次料件及包装物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审核该部分海关完税凭证时,如无法提供与完税凭证核对的关单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海关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相符后即时退还)、进料报关单复印件及加盖海关印章的“进料(来料)加工合同核销申请表”复印件。采取“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的企业,如果无法提供报关单原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审核该部分海关完税凭证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海关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相符后即时退还)和报关单的复印件。 =>-R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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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发生进口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发生进口业务前,需到国税办理什么手续吗? ]q4rl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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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发生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在签订进口合同五日内(工作日)报送合同复印件到进项审核岗备案;有自营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在第一次签订进口合同五日内(工作日)还应同时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关于赋予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以下简称进出口经营权批件)或对外经营贸易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按期报送合同或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批件复印件的,其相关进口货物的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g)T}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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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委托进口货物,取得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面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单位名称的,应如何抵扣? q.;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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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5 s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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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运输发票应如何抵扣? vX.V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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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2、根据《关于货运发票申报抵扣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41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税控货运发票抵扣联,必须经税务机关的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扫描认证,认证通过的货运发票方可作为扣税凭证。3、认证通过的税控货运发票信息须录入电子申板系统。对辅导期纳税人仍采取逐票录入的方式,将当期《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中的“认证相符”明细数据通过电子申报软件逐票录入,连同旧版货运发票明细一并生成运输发票待比对清单。非辅导期纳税人采取汇总录入的方式,当期申报抵扣的全部税控货运发票以一份发票的形式录入,具体操作如下:在电子申报系统中, 先逐票录入旧版货运票后,再汇总录入认证相符的税控货运票,具体操作如下:通过【企业电子报税管理软件】—【进项发票管理】—【运输发票】模块录入;运输发票种类:选择“公路运输”或“内河运输”;“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税额”:根据《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中“认证相符”的税额,按政策规定可予抵扣部分填列;“运费金额”和“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根据“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税额”进行倒算;“发票号码”:为20位数,统一按“9+抵扣方税务识别号+2位所属年份+2位所属月份”的规则填写;“运输单位名称”、“运输单位纳税识别号”、“开票日期”、“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代码”、“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需录入(任选一张发票录入)。 hv?9*tLh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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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企业购货取得的铁路运输发票发票的托运人、收货人栏目没有我企业名称的,但备注栏注明了我企业为抵扣方,此铁路发票可否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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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o4Om}]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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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般纳税人企业的汽车所用的燃料油,可凭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XuFYYx~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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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上述规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且在规定期限内认证通过的,则可按规定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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